通力协作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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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宁波吴学博兰惠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和粮食安全重要讲话精神,实现种业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我省在《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年)》《黑龙江省“十四五”农业科技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加快发展农业生物经济实施方案》,明确将生物育种作为关键核心技术加强攻关,提出推动传统育种和现代生物育种叠加,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抓住机遇,正视生物育种产业化面临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是推进龙江生物经济跨越式发展、打造龙江振兴发展重要增长极的必由之路。

  生物育种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物育种技术的成熟度低且创新链整合不足。目前,生物育种的重要性已经得到高度重视,但多数育种活动仍以常规育种手段为主。我省虽然有以垦丰种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以及省农科院、东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但生物育种仍存在着研究范围小、育成品种少的问题,且现有科研成果大多集中在大豆和水稻领域,其他重要农作物及畜禽品种涉及较少。同时,对于生物育种产学研整体创新链条的整合较弱,有能力实现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占比小,与科研院所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难以形成合力加快现代生物育种技术更迭和产业化应用。

  二是市场需求导向的生物育种产业化问题亟待突破。目前,在生物育种重大专项的支持下,虽已育成一批优质新品种,但得到产业化推广应用的只有少数品种。有些在植物抗病、抗除草剂、提升品质与产量方面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基因编辑技术,由于政策匹配和监管法规等问题,无法得以产业化推广。另外由于品种审定和成果评价机制问题导致的品种选育未能对标市场需求,易出现“短、平、快”的重复研究现象,研究成果的长期性与战略性不够,缺乏产业化推广价值。

  三是企业在生物育种中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凸显。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生物育种研究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主,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也多向这些单位流动,企业作为生物育种的主体却往往缺少政府资金的支持,人才流通渠道也并不畅通,致使种子企业在整合种植资源、集成技术、聚集人才和资金方面乏力。除北大荒垦丰种业、富尔农艺公司等龙头企业以外,其余种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受到规模与技术条件的限制,难以开展周期长、投入多、难度大、风险高的育种研发活动,无法适应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推广。

  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的对策建议

  一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建议对标市场需求,调整生物育种的方向,锚定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在具有龙江代表性的玉米、水稻、大豆、民猪等特色品种上开展长期性、战略性研究,并重点推进其优质育成品种的产业化推广,提高育成品种的自给率、适配度和市场竞争力。另外,品种审定和成果评价机制要避免论文导向、数量导向,应更加关注生物育种机理、方法及技术的创新性,着重考察新品种、专利等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将生物育种成果与市场紧密相连。

  二要制定产业化政策与规划,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围绕主粮等重要农产品逐步实施生物育种重大科技计划,开展具有技术创新力和产业引领力的生物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尽早制定生物育种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尤其对已经开展示范种植工作的大豆和水稻新品种,应尽快明确推广目标和方案。还要加强对于执行部门的约束和考核评价,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实行连带责任制,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和执行效率,使农业生物育种技术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让“中国饭碗”装上更多龙江粮,“中国粮食”应用更多龙江种。

  三要壮大生物育种主体,深入推进科企合作。生物育种必须走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之路,建议合理加大对生物种业高科技公司在政策、融资、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我省的龙头种企,避免“内卷式”无序竞争导致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同时,助推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校共建创新联盟、联建研发机构、互设研发中心,以允许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鼓励科技成果入股等方式,建立起激励相融的科企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生物种业发展模式。

  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市场发展环境。建议在中央及省政府已经发布的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规章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种子生产管理办法,并确保生产检测机构与监管执法相配合。此外,要更加重视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借鉴先进技术,利用指纹库等方式进行企业侵权行为有效防范,为农业生物育种研发和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要加快生物育种普及,科学传播伦理信息。针对社会对生物育种认知复杂、反应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要做好科普与宣传,有效引导社会舆情,让公众了解经过科学评估、依法审批的生物育种作物是安全的,其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另一方面要加强生物育种伦理的基础研究和行为规范,完善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和产业化的伦理审查制度,对造假、阻碍、损毁生物育种安全及其工作的各种错误论调和行为给予法律约束。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高端智库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专家)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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