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共有6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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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警情通报

11月15日,公安机关查处一起网络违法案件。

经查,11月14日,谌某(男,30岁,住米东区)、马某帅(男,37岁,住水磨沟区)组建微信群,拉拢人员,在互联网直播平台开展有组织的恶意刷屏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该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该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散布煽动性言论或者谣言,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查处。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5日

喀什市公安局

警情通报

近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两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一、程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程某(男,38岁,喀什市人)在社交群组看到网民发布的“长安郡小区”视频后,为了进一步造成影响,故意编纂成制造恐慌的配音视频,发送至社交群组中。随后该视频在多个社交群组及抖音、快手上传播,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立案侦查。

二、廖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廖某(男,31岁,喀什市人)利用短视频散布不当言论,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廖某受案调查。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同心抗疫、众志成城,早日战胜疫情。

喀什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5日

哈密市公安局

警情通报

2022年11月12日,在哈密市定点救治医院接受观察治疗的患者张某某(男,33岁)私自向伊州区西河街道幸福社区新城二区经营供销便利店店主阿某(男,40岁)购买物品。阿某擅自驾车前往至定点救治医院门口,通过大门栅栏处向张某某递送物品,二人近距离接触,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张某某、阿某的上述行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所有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阻断疫情传播的重要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哈密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喀什公安局、哈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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