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女子骗至家中发生关系,女子为报复丈夫让再来一次男子报警

儿童脸上有白块

江苏。男子将李女士骗至家中发生了关系,但结束后,李女士要求男子再来一次,对方答应了,不过最后李女士却告诉男子,她是为了报复丈夫才这样做的。男子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于是立即报了警。

原来,当晚是李女士和丈夫吵了一架后,不想在家里看到对方,于是便负气离家出走。

可是出来后,李女士又没有地方可去,本想去父母那里,又怕他们问东问西,于是就在路上漫无目的地瞎逛。

这时走过来一个男子,自称和李女士认识,并且说是几年前的一场朋友聚会上,他们还打过牌,留过电话号码。

李女士想不起这人是谁,不过既然有人和自己说话,那也不是什么坏事,于是就聊了起来。

男子看到李女士没有排斥自己,于是就邀请她去吃大排档,李女士也欣然接受了。

就这样,两人一边喝着啤酒,一边听着小曲,再啃着排骨,开心的不得了。

当男子问及李女士的家庭时,她便让对方住口,示意男子什么也不要问,什么都不要说,只管喝酒就好了。

男子大致猜到了李女士的情况,很有可能是没有丈夫,属于离异状态吧!

既然李女士不愿意别人问私事,男子也就闭口不谈了,于是在吃过大排档后,他大胆地邀请李女士到家中一坐。

李女士心想,晚上正好没有地方可去,如果住宾馆那又太不划算,还不如跟着男子回家去,也好留宿一晚。

男子看到李女士没有反对,于是就直接拦了一辆车,快速回到了家。

男子为什么要邀请李女士到家里去呢?

因为他离异多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今天正巧碰到李女士,在他印象当中,两人确实有过一面之缘。

在他怀疑对方也是单身后,男子便动了小心思,想找李女士当老婆。

李女士并没有想这么多,她只想当天晚上找个地方住,所以来到男子家中后,她也有点累了,便问男子她睡哪里?

男子建议李女士先洗个澡,还说刚刚吃了大排档,身上都有一股烤肉味,到时候睡着不舒服。

李女士听到后也觉得有道理,别说烤肉的味道了,就是晚上和老公抓扯时流得一身臭汗,也该好好洗一下了。

这时男子拿来了自己的浴袍,让李女士洗完澡后就换上,李女士很是感激,接过浴袍后就去洗澡了。

男子的这番举动,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他是把李女士当成了女朋友。

当李女士洗完澡出来后,看到桌上有两杯红酒,还有一些小吃以及肉干。这是男子为她准备的晚餐,想与李女士共度良宵。

李女士看到红酒后,明白了男子的心意,但是她并没有告知对方自己有丈夫,而是默许了男子的想法。

就这样,两杯红酒下肚,男子便向李女士抛来了橄榄枝,李女士也顺势躺在了沙发上,任由男子摆布。

事后李女士并没有睡去,而是要求男子再来一次。

男子为了在女友的面前表现的威猛一些,于是就答应了请求,他又喝了一点酒,吃了一点零食后又开始了运动。

第二天,当李女士要走的时候,男子便说:做我女朋友吧!我会对你好的。

而李女士却轻描淡写地说道:我们就是一夜情,不要太认真了,昨天晚上我是有意报复自己丈夫的,谢谢你圆了我的梦。

男子一下懵了,自己可是把对方当成女朋友呀!现在怎么就成了一夜情,他的心里受不了,直接拿起手机就报警,称被人强奸。

最后经过调查,认定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强奸,连最起码的猥亵行为也没有,至于背着丈夫和男子玩的一夜情,也只能属于是道德问题。

在感情上,李女士也不存在欺骗男子,因为男子就没有问清楚别人是否有家庭,是否有丈夫,既然李女士没有说过自己单身,又何来骗男子一说呢?

有人提出,李女士可不可以反过来告男子强奸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男子是否属于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整个过程当中,男子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违背李女士的意愿,所以男子不存在强奸行为。

二、李女士是否属于强奸罪?

强奸罪的受害主体针对的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所以女性一般是不存在有强奸罪一说的。

除非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帮助另外的男性强奸妇女的,会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共犯。

三、李女士有意和别人玩一夜情,可以告她猥亵吗?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为目的,用性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虽然,猥亵针对的受害主体不分男女,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李女士都是被动的,而男子才是主角,所以李女士也不存在猥亵他人。

那么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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